如何設立合伙企業流程?
143次閱讀概述:合伙企業,是由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經營收益、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責任的經營性組織。我國合伙企業法在第2條1款中規定:本法所稱的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一、設立合伙企業應具備什么條件?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可知: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上述條件可以看出,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同舊法相比有了以下變化:
1、合伙人不局限于自然人;
2、將設立的條件從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也可以;
3、增加了保底條款。所謂認繳的出資,即在合伙人之間簽訂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時各自承諾要向企業投入、繳付于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出資。
所謂實際繳付的出資,是指在設立合伙企業時,合伙人承諾并實際投入的財產。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也就是說,普通合伙必須表明身份,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二、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0條及《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可知:
1、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以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可見,登記的程序就有當場登記和定期登記兩種。而且,定期登記的時間由過去舊法的30天縮短為現在的20天。這不僅節省了時間、提高了登記機關登記的效率,也為申請人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但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2條的有關規定,對于有特殊情況,在20天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合伙企業成立的日期怎樣確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1條規定和 《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第17條、第32條可知: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企業根據義務需要,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合伙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可見,企業登記機關簽發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是確定合伙企業成立的法律文件,該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就是法律確定合伙企業成立的日期。合伙企業也就從其成立之日起,成為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享有一定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性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業法第95條規定,合伙企業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并根據具體情況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所以,違法及違規營業行為必然要面對由此造成的社會后果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申請設立合伙企業需要哪些文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9條規定可知:
1、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2、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又根據《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可知: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需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合伙企業如何設立分支機構?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2條、第95條、《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5條至第30條的有關規定可知: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防止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3、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5、經營場所證明;
6、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以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5 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作者:時間: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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